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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 INDUSTRY NEWS
2024年第1期南北律师大讲堂
来源: | 作者:南北律师 | 发布时间: 510天前 | 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1月12日,南北律所开展了2024年第一期(总第四十八期)南北律师大讲堂活动


新的一年,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个人法律素养与综合能力,提升律师团队工作能力与社会形象,南北律所今年已经恢复律师大讲堂活动。于2024年1月12日开展了2024年第一期(总第四十八期)南北律师大讲堂活动。本次讲堂由薛常忠律师主讲专题讲座——《新旧行政复议法的条文对比分析》;杨雷律师主讲以案说法——《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张武松律师主持本次讲堂。南北律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堂。

薛常忠律师将2023年9月1日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2017年版的《行政复议法》进行逐条对比分析,并强调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的“大修”:以往仅是修正法条,而此次是修订,这表明了新的《行政复议法》相较以往有重大改动,增加了很多具体规定;强化了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 此次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增加明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等情形。除此外还有多项调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适应了新发展阶段对行政法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杨雷律师主讲以案说法——《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杨雷律师以实际案件为例,讲解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判断,并引申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次南北律师大讲堂以贴近律师法律服务实务的热点与难点开启专业的探索,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持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及法律法规、时事热点开展法律讲堂活动,以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未来,南北律师大讲堂也会继续将讲堂活动推向社会,在提升律师执业能力同时进行法治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