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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十期南北律师大讲堂
来源:四川南北律师 | 作者:邹梦雨 | 发布时间: 1439天前 | 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夯实律师法律理论基础,提升律师法律素养与综合能力,打造专业化律师团队,南北律所于2021年7月2日开展了2021年第十期(总第二十九期)南北律师大讲堂活动。张武松律师主讲以案说法《法益冲突浅谈》;刘明玉律师以《违法建设治理与防控》为题开展了专题讲座;张杨律师主持本次讲堂。南北律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堂。



张武松律师讲述了自己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到案件的核心本质是保护交易安全的法益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益产生了冲突。张律师从《合同法》、《民法通则》分别阐述了这两个法益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提到了今年6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最终认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益更大,应当优先予以保护。



杨锐律师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说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过户,而第17条规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未对涉及第三人(本案中即买受人)的情形作出相关规定,其不能阻止房屋过户。而针对未成年人能否就此向父母索要赔偿,那是另外的话题。杨律师还提到本案存在无权处分、表见代理能否成立两座大山,以及什么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定问题。薛常忠律师则提到,针对未成年人一方起诉要求确定买卖合同无效,在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是认定有效的,这已然形成了共识。他还提到,合同有效足以导致房屋过户吗?我们可以从另一个思路来看,即合同有效,但过户可能不能履行;此时享有所有权的未成年人一方可否要求返还或腾退房屋?这还需要大家下来再思考。

刘明玉律师则围绕什么是违法建设、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的相关规定、违法建设层出不穷和强制拆难的原因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着重提到:一是针对违法建设行为,公法与私法的态度不同;二是程序与效益严重失衡。针对刘律师提出的强拆后的违法建设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权处理以及当这些材料遭到毁损时,其所有者能否向执法部门索要赔偿等问题,杨锐律师认为应分情况,看材料是否属于添附。在相关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执法部门无保管义务,应由违法建设者自行处理。但针对室内的合法财物,执法机关应登记在册。面对违法建设出现的种种问题,刘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内部机制设置存在问题,应该对其予以修改完善。



王利琴律师则跟大家分享了她所经历的违法建设拆除事件。薛常忠律师则提到根据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看其是否办理报建手续且获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案件中,因政府先前行为对建设行为已予以认可,后期以建设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要求拆除的行为不予认可。在针对强拆成本应由违法建设者承担问题,薛律师认为如果上位法未对此作出规定,地方立法是可以充实的。针对目前成都没有此项规定,之后可将此纳入人大代表建议议案中。

本次南北律师大讲堂以贴近律师法律服务的热点与难点实务开启专业的探索,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会继续坚持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及法律法规、时事热点开展法律讲堂活动,以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未来,南北律师大讲堂也会继续将讲座活动推向社会,在提升律师执业能力同时进行法治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