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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十二期南北律师大讲堂
来源: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 | 作者:邹梦雨 | 发布时间: 1416天前 | 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夯实律师法律理论基础,提升律师法律素养与综合能力,打造专业化律师团队,南北律所于2021年7月30日开展了2021年第十二期(总第三十一期)南北律师大讲堂活动。实习律师杨雷主讲以案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杨锐律师以《行政执法制度中法律风险与规避》为题开展了专题讲座;胡颖律师主持本次讲堂。南北律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堂。

实习律师杨雷通过对《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介绍, 引出本次以案说法的主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管理费’如何处理”。针对此问题,实习律师杨雷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和自身经历,详细阐述了“参照合同约定说”、“无效返还说”和“实际参与管理说”三个理论学说。

周文翔律师认为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在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服务的情况下,管理费应该得到支持;同时,从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言,其也应该得到支持。但管理费如具有牟利性质,违反了保证质量的目的,就不应得到支持。周律师还提到,管理费过高时可申请调整,并认为管理费在工程价款的1.5%-3%范围内可行,否则过高或偏低。

杨锐律师就什么是行政执法及执法现状、行政执法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等四个方面进行讲解《行政执法制度中法律风险与规避》,并着重就行政执法中违法强制拆除问题和大家进行讨论。杨锐律师指出,在法律中并无对违法建筑的直接定义,只有在城乡规划法中就后果有所规定。认定违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是该建筑是否影响规划实施。强制拆除并不违法,违法强制拆除才属违法。

刘明玉律师则提到,违法建筑可以通过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来变成合法建筑,并讲到对违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地点、形成年限等综合考量,诸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修建的房屋,不能因其不符合现在的城乡规划且无法办理规划许可就认定为其属于违法建筑。

本次南北律师大讲堂以贴近律师法律服务的热点与难点实务开启专业的探索,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会继续坚持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及法律法规、时事热点开展法律讲堂活动,以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同时进行普法宣传。未来,南北律师大讲堂也会继续将讲座活动推向社会,在提升律师执业能力同时进行法治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